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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锦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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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建议完善科技进步法

六大建议完善科技进步法

 
        2005年6月到8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到安徽、广东、黑龙江三省针对《科技进步法》修订进行调研。与三省有关部门和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业服务、科技中介等机构的同志进行了座谈,还实地考察了数十家企业。

  调研中涉及到科技体制改革、科技投入、产学研结合、推动企业成为创新主体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许多问题。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尽快消除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的各种障碍,需要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现状:

  五大问题阻碍自主创新

  一、税收政策不能体现对创新企业的优惠具体体现为:

  1.现行增值税加重了高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高技术产业的无形资产和研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占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而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使得这些投入不能扣除,致使高技术企业税负偏重。据深圳市有关部门对华为等8家高技术企业纳税情况的调查,缴纳增值税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平均为5.11%%,加重了投入负担,而一般工业企业的平均比重为3.06%%。

  2.企业所得税存在功能缺陷。企业所得税对内外资企业执行不同的税率,外资企业为15%%,内资企业为33%%,内资企业税负重于外资企业。具体到高技术产业,内资与外资企业也存在着不平等现象,如生产型外资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还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但对新办内资高科技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只能2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事实上,很多高技术企业很难真正享受到这一优惠,因为高技术项目从研发到批量生产,再到开辟市场、获得盈利,其周期一般较长,大多超过2年。

  3.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往往采取免征、减征和降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手段,使得能够享受优惠的企业只是已取得效益的,而正在进行研发和尚未取得效益的企业不适用。忽视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收信贷、技术开发基金等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不利于高技术企业初创期的成长和持续发展。

  二、技术开发投入不足

  在技术创新活动中,技术开发经费与销售收入的比例是衡量企业科技投入的主要指标。发达国家制造业的这一指标为2.5%%—4%,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都在5%%左右。国际上一般认为,技术开发投入占销售额1%的企业难以生存,占2%可以维持,占5%才有竞争力。而多年来,全省大中型企业研发经费与销售收入的比例一直徘徊在1%%左右,很多企业根本没有研发经费,有研发经费的也往往只占销售额的1%左右,企业的技术积累能力很弱,缺乏发展后劲。

  三、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产学研联合开发的有效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依然存在产学研脱节现象。一方面大多数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薄弱,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缺乏技术储备;另一方面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许多好的科技成果由于找不到合适的合作伙伴,失去了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机会。

  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还不完善

  大多数企业限于自身条件,不可能建立功能完善的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体系,只能借助外界来满足其技术创新的需要。近几年来,全省科技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都有了很大发展,但现有的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中介机构经营水平良莠不齐,创新服务体系应具备的诸多功能还未充分发挥,难以为企业提供全面、优质服务,降低技术交易成本。技术创新的高风险、高成本也使得大部分企业不愿意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五、企业缺乏技术、经营等各类专业人才

  各类企业,尤其是东北等欠发达地区企业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招不来、留不住,成为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一大困扰。以黑龙江北钢集团为例,1998—2003年有260多名技术人员流失,其中高级工程师94人,工程师95人,有三分之一流向了沿海发展较快地区。

  “科技进步法的修订需要

  掌握来自一线的依据”

  作为全国人大常委、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中科院的陈建生院士除了自己的天文学研究外,每年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到各地参加关于科技教育立法方面的调研。去年6月,他随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调研组,前往安徽调研。

  1993年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科技进步法,确立了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法律地位,同时也改变了传统中国社会对待科学技术的态度。1993年10月1日,该法正式实施,共10章62条。在历经10多年的发展变化后,原有的科技进步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中国科技进步需要。为给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将对科技进步法进行修改。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要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2005年底公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立了今后15年我国科技发展的方针、目标、战略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突出了企业在技术进步中的主体地位。这为我国修订科技进步法指明了方向。

  “科技进步法的一个特点是政策性规范多。如何让它更适应当前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我们的修订需要掌握来自一线的依据。”陈建生说。

  据了解,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共有165位代表提出了5件关于修订科技进步法的议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两年来一直参与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以召开议案领衔代表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开展立法调研。

  陈建生告诉记者,此次对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其意义“绝对不止于一部普通法律的修改”,从某种意义上讲,“实际上就是基于国家对整个科技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制度创新的意义显然吸引了很多专家、官员和企业家的热情。2005年6月到8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到安徽、广东、黑龙江三省针对《科技进步法》修订进行调研。与三省有关部门和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业服务、科技中介等机构的同志进行了座谈,还实地考察了数十家企业。围绕法律修订的原则问题、科技投入、评价、奖励等诸多问题,调研组所到之处,大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陈建生院士参与了安徽省的调研。他告诉记者“这样的调研今年可能还会有”。

  “调研中涉及到科技体制改革、科技投入、产学研结合、推动企业成为创新主体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许多问题。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尽快消除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的各种障碍,需要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调研中大家普遍认为,作为科技方面一部基本的综合性法律,目前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从总体上看规定是到位的,既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宏观导向,也提出了这方面的主要政策措施;同时认为,虽然修订草案力求将有关规定具体化,但仍显得较为原则。希望该法律修订草案在增强操作性上有所前进。”陈建生说。

  建议:法律法规六个方面需完善

  一、确定知识产权战略为国家战略,引导企业自主创新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国内市场的开放,大批国外公司利用其知识产权的优势抢占中国市场,给中国企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危机。在国际上,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通过专利战略和国际技术标准来增强其垄断地位。缺乏核心技术,受制于外国企业和国际组织设置的技术壁垒是我国国内行业遭受知识产权重创的原因。因此,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认识知识产权是我国政府和企业目前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修改科技进步法,应确立知识产权战略为国家战略,制定引导企业自主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战略。如明确政府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的资金投入,对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企业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加强对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设立专利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将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

  目前企业特别是国企技术开发投入水平低,既有企业自身社会负担过重,急需解决生存的问题,也有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的优惠政策还不多的问题。关于优惠政策的规定,科技进步法应进一步明确,为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具体优惠政策提供法律依据。

  如将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科技进步的促进和保障措施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进步的事后鼓励变为事前扶持和事后激励相结合等。

  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由国家统一规定,并且要消除当前存在的税收上的不平等待遇,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面和受惠程度。如,只要是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而不区分地区(是否在国家级开发区)、资金来源(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企业所有制经济形式(是否国有)等,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进步的同时,充分发挥政策的实质作用和导向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调研过程中,有企业特别建议科技进步法的修订要兼顾可操作性和原则性,不可能在这部法律中对税收优惠政策一一列举,具体科技进步各个环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可授权国务院或国家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等有关部委共同制定。三、鼓励以企业为主的产、学、研结合

  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应当强化“鼓励以企业为主的产、学、研相结合”方面的内容,推动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结合。要鼓励企业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机制与模式,除了现有的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让与转化、人才合作等形式外,要鼓励企业和大学、科研院所通过共建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经济实体等,建立起与大学、研究所互动研发的新机制。合建的研发机构也应以企业为主导并实行开放流动和竞争合作的新机制,并在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人事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其研发水平和效益。

  四、鼓励企业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科技人员是技术创新的主要承担者,要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就要激发企业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科技进步法修订,应当充实企业建立人才激励机制的内容,鼓励技术要素以各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承认和保护科技人员的权益,允许其知识产权在企业资本中拥有相应的股权收益;股份制企业的有关人员以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比例应加大,吸引优秀人才投身企业技术创新。

  五、鼓励企业之间建立技术创新联盟

  当今企业产品更新换代非常快,科技研发的复杂性和难度越来越大,创新成本和风险也越来越高。建立技术创新联盟,有利于企业缩短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周期,降低研发成本,分散创新风险,科技进步法修订,也应对此作相应规定。

  技术创新联盟既可以是产业领域的纵向一体化和跨行业的同盟,也可以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尤其是在一些产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同行业企业间针对彼此的研究开发需要,共同出资组建研究开发中心,集聚技术资源,进行联合攻关,共享研发成果;或者共同组建人才培训中心和技术信息中心,实现资源共享。

  六、支持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建设

  中介机构是为企业技术创新,特别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重要力量,应切实得到加强。科技进步法修订,应当明确科技中介机构的范围,鼓励有条件的行业科研机构改制为行业技术中心,使其遵循市场规律,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技术诊断、技术指导等服务。

  信息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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